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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政策辅导指引 |
(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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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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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 7
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2
四、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未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 12
前 言
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息,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对政策认识不清,存在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为落实好该项税收政策,有效利用不征税收入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范落实政策程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引仅作政策宣传辅导使用,而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若遇政策调整,则需按照最新要求进行涉税处理。
第一章 政策概述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收收入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后续管理要求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不征收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第二章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二、留存资料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2.已上缴财政的有关凭据。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财务核算有关资料;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不是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必须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无论会计处理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未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不征收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超期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不征税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八、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的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第五章 填表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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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2017 年1月 1日 至 2017 年3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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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5001*****0238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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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有限公司 |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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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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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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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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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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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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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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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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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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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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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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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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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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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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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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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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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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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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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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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
19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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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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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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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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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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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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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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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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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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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总机构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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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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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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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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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分支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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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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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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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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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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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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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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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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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注意:一定要同时填写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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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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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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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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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计(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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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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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免税收入(4行+5行+……+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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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国债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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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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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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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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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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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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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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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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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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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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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减计收入(15行+16行+17行+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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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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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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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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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其他: |
(请填写或选择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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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四、所得减免(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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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农、林、牧、渔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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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中: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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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减半征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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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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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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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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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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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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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7.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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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8.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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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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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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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七、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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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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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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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收入涉及的表格
1.在利润总额计算中涉及表格: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A104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在纳税调整中涉及表格: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进行调整。
(二)汇算清缴填写示例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
例1:某科技型企业2012年2月、2017年8月均从重庆市某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用于补偿企业相关科研费用。假设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假设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和本年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金额一致)。金额均为万元。
2012年——2017年收入支出情况如下:
年度 |
2012年 |
2017年 |
|
当年取得财政性资金 |
3000 |
2000 |
|
2012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700 |
|
2013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0 |
|
2014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500 |
|
2015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800 |
|
2016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0 |
|
2017年资金使用情况 |
费用化支出 |
500 |
1500 |
补助均与日常经营无关,不考虑企业其他收支情况。(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有两种处理方式: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会计与税收处理:
2012年2月,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递延收益 3000
2017年8月,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递延收益 2000
2017年使用2012年专项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借:递延收益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2017年使用2017年专项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借:递延收益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
2017年度税务处理:
①2017年取得的技术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企业确认为递延收益2000万元。2017年度,企业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②2017年分别使用2012年、2017年的财政性资金500万元、1500万元,由于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③2012年取得技术升级改造专项资金3000万元,到2017年底已超过60个月,其中有500万元尚未使用也未缴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以后年度使用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取得 年度 |
财政性 资金 |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
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
本年支出情况 |
本年结余情况 |
||||||||
金额 |
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
前五 年度 |
前四 年度 |
前三 年度 |
前二 年度 |
前一 年度 |
支出金额 |
其中:费用化支出 金额 |
结余金额 |
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
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1 |
前五年度 |
2012 |
3000 |
3000 |
500 |
700 |
0 |
500 |
800 |
0 |
500 |
500 |
500 |
0 |
500 |
2 |
前四年度 |
2013 |
|
|
|
* |
|
|
|
|
|
|
|
|
|
3 |
前三年度 |
2014 |
|
|
|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 |
2015 |
|
|
|
* |
*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 |
2016 |
|
|
|
* |
* |
* |
* |
|
|
|
|
|
|
6 |
本 年 |
2017 |
2000 |
2000 |
1500 |
* |
* |
* |
* |
* |
1500 |
1500 |
500 |
0 |
0 |
7 |
合计 (1+2+…+6) |
* |
5000 |
5000 |
2000 |
* |
* |
* |
* |
* |
2000 |
2000 |
1000 |
0 |
500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 金额 |
调增 金额 |
调减 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
|
8 |
(七)不征税收入 |
* |
* |
500 |
2000 |
9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
* |
500 |
2000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
24 |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 |
2000 |
* |
25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 |
2000 |
*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2500 |
2000 |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
例2:某科技型企业2017年6月从重庆市某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升级改造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科研设备,假设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收到资金的当月,企业购买不需要安装的科研设备,实际成本为120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设备无残值,符合税法规定)。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即净额法或总额法),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第一种处理方式:将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
2017年6月,收到财政资金,会计上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递延收益,并分期计入以后期间的损益。
借:银行存款600
贷:递延收益600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017年计提折旧 1200÷120×6=60万元,同时递延收益600÷120×6=30
借:管理费用等60
贷:累计折旧60
借:递延收益30
贷:管理费用30
税务处理
①2017年,该公司会计上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冲减30万的管理费用或计入其他收益,这项收益,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600÷120×6=3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取得 年度 |
财政性 资金 |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
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
本年支出情况 |
本年结余情况 |
||||||||
金额 |
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
前五 年度 |
前四 年度 |
前三 年度 |
前二 年度 |
前一 年度 |
支出金额 |
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
结余金额 |
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
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1 |
前五年度 |
2012 |
|
|
|
|
|
|
|
|
|
|
|
|
|
2 |
前四年度 |
2013 |
|
|
|
* |
|
|
|
|
|
|
|
|
|
3 |
前三年度 |
2014 |
|
|
|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 |
2015 |
|
|
|
* |
*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 |
2016 |
|
|
|
* |
* |
* |
* |
|
|
|
|
|
|
6 |
本 年 |
2017 |
600 |
600 |
30 |
* |
* |
* |
* |
* |
30 |
|
570 |
|
|
7 |
合计(1+2+…+6) |
* |
600 |
600 |
30 |
* |
* |
* |
* |
* |
30 |
|
570 |
|
|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
|
|
|
* |
* |
|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200 |
60 |
60 |
600 |
30 |
* |
* |
30 |
30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 金额 |
调增 金额 |
调减 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
|
8 |
(七)不征税收入 |
* |
* |
|
30 |
9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
* |
|
30 |
31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
* |
30 |
|
32 |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
60 |
30 |
30 |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30 |
30 |
第二种处理方式: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600
贷:递延收益600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600
贷:固定资产600
2017年计提折旧600÷120×6=30
借:管理费用 30
贷:累计折旧30
税务处理
①2017年,该公司会计上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应作为一项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同时,由于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②会计上该设备在计提折旧时以扣除了财政性资金的金额,税会处理折旧金额一致,无纳税调整。
因此,2017年该公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0.